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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容院存包失窃有说法

1999-07-30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越来越多的美容院为招徕顾客,在提供服务时开始办理存包业务,这本是方便顾客的好事,但若发生失窃事件,美容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,日前北京一家美容院就因此被诉上公堂。

1999年1月3日下午,王女士来到位于海淀路的金棕榈美容院美发,将皮包存放在存包处,并领取了“013号”存包牌。然而美发之后取包时,王女士却发现包已丢失。

王女士认为,皮包是在美容院为她提供服务时丢失的,美容院负有保管义务,顾客办理了存包手续却发生了物品丢失,美容院应对此承担责任。王女士于1月4日与美容院老板协商解决赔偿问题,对方当面表示道歉,并签订了给付6000元物品损失的协议,但对王女士之后要求追加1000元误工费、交通费等损失提出异议,致使双方和解未果。

4月底,王女士一纸诉状将金棕榈美容院告到海淀法院,要求赔偿物品损失6000元及间接损失3000元。对此,美容院认为,虽然王女士的皮包确在美容时丢失,但美容院已在存包处明示贵重物品自行保存,且事发后也采取了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予以补救,工作人员于当晚陪同王女士到双榆树派出所报了案。由此,美容院表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,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据了解,该美容院确有人负责存取物品,该工作人员为店内收银员,至于看管顾客物品就无专人负责了。美容院在存包处特意张贴了提示,告知“贵重物品请自己妥善保管”。

日前,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金棕榈美容院被判赔偿丢失物品损失6000元,但王女士所称的间接损失等诉讼请求,因缺乏证据被法院驳回。

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,美容院既然向顾客提供存包服务,就应对顾客交付的物品予以妥善保管,虽然存包处张贴了“贵重物品自行保管”的明示,但由于未对贵重物品的范围予以说明,在接收顾客物品时也未告之何为贵重物品,应视为同意保管其物品,美容院此时负有保管的义务。此外,美容院对顾客所交物品未设专人看管,致使顾客所存皮包及包内物品丢失,美容院负有保管义务又未尽职责,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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